尊敬的陈处长、各位领导、各位同仁:
很荣幸参加本次座谈会。急达兔是一家侧重线上经营、拥有实体门店的药品零售企业,在深圳设有自营门店,承接美团、饿了么等平台的即时配送订单。我司所有门店均坚持线下实体经营、线上作为销售渠道,正常开门营业、明码标价、店内发货。结合我司一线经营的实际,我就《办法》修订提出三点建议。
第一,针对提纲第四题(目前网络销售药品的新模式,如何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)、第五题(对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,如何细化监管要求,如何从行业自律方面规范,如何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),建议《办法》增设"线上线下一致"的专门条款,明确"发货地址与经营地址、仓库地址一致"这一原则,为侧重线上经营的实体门店确立清晰的合规边界。
我司内部已实行"四流合一"管理——发票流、信息流、单据流、物流均于实体经营场所内完成、全程可核验,可作为上述原则的实践参照。
第二,针对提纲第七题(如何加强从业人员管理,提升整体行业执业水平),建议《办法》明确远程审方的补充定位及适用场景——药师临时不在岗、夜间、节假日,审方路径由连锁总部统一配置执业药师,并明确全程留痕、可追溯的要求。
我司认同"门店药师为主、远程审方为补充"的定位,已据此调整相关制度。
第三,针对提纲第三题(目前药品零售许可条件是否需要结合深圳特点进行调整,重点在哪些方面),关于药师配备标准。现行办法第五条要求至少配备 2 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。建议结合执业药师管理制度和行业发展实际,将药师配备标准与执业药师在岗履职、专业价值发挥相衔接,并建议将远程审方、用药咨询、社区药学服务纳入药师专业价值的认定范畴,使标准既守住安全底线,又切实转化为药学服务价值。
此外,结合日常经营,再反馈两个基层操作层面的问题,供修订时参考:
一是《上岗证》问题。现行办法第三十条要求从业人员持《上岗证》上岗。国家层面,"医药商品购销员"职业资格已于 2016 年取消、未列入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》,2021 年起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已全部退出目录。建议修法时,将从业人员上岗要求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最新规定相衔接。
二是药师在岗认定。我司连锁门店的执业药师,社保由总部统一缴纳,与门店注册地不完全一致。建议在认定药师在岗履职时,以实际在岗、履职留痕为核心,明确统一口径,避免因社保缴纳地的差异给连锁企业造成合规困扰。
以上三点,是我司结合一线经营实际提出的建议。我司拥有经营过程中的完整数据,愿意整理成书面材料,供修订工作参考。关于处方真实性核验、电子处方流转等方面,我司将严格遵循省局和行业的统一要求执行。
我司不寻求特殊政策倾斜,只希望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规则,我司将严格遵照执行。谢谢大家。
| 地区 | 层级 / 生效 | 关键动作 |
|---|---|---|
| 广东 | 管理办法 2022 细则 2026.10.1 | 网络销售专章、远程药学报告制、总部集中发货、连续3年无违法"当日发证" |
| 上海 | 细则 2024 | 远程药学=补充、数字药仓、自动售药机 |
| 浙江 | 若干举措 2026.8.15 | 远程药学=补充、网订店送/取、电子处方流转平台、医保协同加分、审批压缩40% |
| 深圳 | 办法 2010 | 60㎡ / 2药师 / 上岗证 · 无网络销售/远程审方(已有信用管理、数据互联雏形) |
底层逻辑正在发生五个转变:
| 维度 | 过去 | 现在(新叙事) |
|---|---|---|
| 定位 | 卖药终端 | 健康服务节点(九部门"健康驿站") |
| 商业逻辑 | 赚差价 | 健康服务转型(省局黄佑原话) |
| 监管方式 | 人海检查 | 智慧监管 / 数据治理 |
| 市场逻辑 | 存量分割 | 增量创造 |
| 监管对象 | 单店 | 连锁体系(总部能力) |
监管的新叙事一句话概括:从"管住卖药的店",转向"培育做健康服务的节点";从"守住存量",转向"规范增量"。